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测试题与答案5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应该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判决:()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B.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C.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以民事处罚代替刑罚处罚


参考答案:A,B,C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而需要依法判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B.在二审和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C.在二审中,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D.再审中,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应当质证


正确答案:ABCD
注意《行政诉讼法》第36、50、51条的规定。


某市望江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望江区实验小学教学大楼内投放了爆炸性危险物。经调查认定,该爆炸物系李某(该市海都区人,无固定职业)所投放的虚假爆炸物。望江区公安局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未导致爆炸,但已经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遂对李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李某以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不足为由,向望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望江区公安局拘留处罚决定。在此诉讼中,望江区公安局收集并提交法院的证据有:报案人区实验小学教师王某发现该爆炸物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对教师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以及指纹系李某右手拇指所留的技术鉴定书。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理论,此案中正确的做法和说法是( )。

A.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不能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望江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B.望江区公安局提交法院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C.指纹技术鉴定书和公安人员对教师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系行政诉讼书证,指纹系行政诉讼物证

D.李某当初也可选择向海都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


本案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声称被告人写给其的借据原件丢失了,仅有借据的复印件,在此种情形之下,受诉法院应当:( )。

A.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将该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鉴定该复印件,确定其证明力

D.要求被告举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


正确答案:A
根据《民诉意见》第78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

A.给付判决

B.缺席判决

C.部分判决

D.肯定判决


正确答案:ABD
ABD。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测试题与答案5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7年8月21日,公安分局告知彭某,其非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彭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彭某行政拘留7日,并向彭某送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彭某。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分别提交了相应证据,区法院依法质证,认定涉案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均予以采纳。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若彭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B. 若彭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C. 彭某应当本人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 对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公安分局的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E. 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正确答案:A,B,D,E,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7年8月21日,公安分局告知彭某,其非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彭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彭某行政拘留7日,并向彭某送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彭某。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分别提交了相应证据,区法院依法质证,认定涉案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均予以采纳。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B. 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 行政诉讼被告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D.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有复议机关为被告E.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正确答案:D,E,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7年8月21日,公安分局告知彭某,其非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彭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彭某行政拘留7日,并向彭某送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彭某。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分别提交了相应证据,区法院依法质证,认定涉案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均予以采纳。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C. 当事人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D.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E.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律不再进行质证正确答案:A,C,D,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7年8月21日,公安分局告知彭某,其非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彭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彭某行政拘留7日,并向彭某送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彭某。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分别提交了相应证据,区法院依法质证,认定涉案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均予以采纳。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有( )。 A.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 错列被告但已经变更的C.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D. 重复起诉的E.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正确答案:A,C,D,E,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7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为筹集采购资金,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一栋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总经理丁某以自有的1辆轿车进行抵押,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账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拟向甲公司交付时被告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价款,遂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抵押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 丁某与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C. 丙公司取得对厂房的抵押权D. 丙公司取得对轿车的抵押权E. 丙公司没有取得对厂房和轿车的抵押权正确答案:A,C,D,第6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7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为筹集采购资金,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一栋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总经理丁某以自有的1辆轿车进行抵押,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账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拟向甲公司交付时被告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价款,遂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B. 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C. 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不合法D. 丙公司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E. 若甲公司将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则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正确答案:A,D,第7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7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为筹集采购资金,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一栋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总经理丁某以自有的1辆轿车进行抵押,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账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拟向甲公司交付时被告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价款,遂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可以擅自解除合同B. 甲公司不可以擅自解除合同C. 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无须向甲公司返还300万元预付款D. 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E. 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无须再向甲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正确答案:A,C,第8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7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为筹集采购资金,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一栋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总经理丁某以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原告李某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房屋所有权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居住地位于A区,而房屋所在地位于B区。A区法院接到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A:直接立案审理,因为A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B:首先立案,等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再移送管辖
C: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但还是立案,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等于默认了管辖权,最后作出的判决有效
D: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所以直接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见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才是正确的选项。前面的选项说的是A区法院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等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才移送,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最后判决作出以后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无效。


某生态环境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
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周某与陈某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殴打,周某将陈某及前来劝架的王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区公安分局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周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认为区公安局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区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作何判决?()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将周某拘留15天
C.确认区公安局处罚决定违法
D.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同时变更区公安局原对陈某拘留15天的处罚为罚款50元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中关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第61条第3项的规定,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第1款关于“不得加重对原告处罚”的规定,D项正确。

更多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测试题与答案5” 相关考题
考题 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 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解析:(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 (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考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李某诉家住同市乙区的夏某合同纠纷一案,合同履行地在乙区,甲区法院未受理李某的起诉。下列甲区法院向李某提出的不受理的理由,不正确的有()。A、李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的规定B、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C、李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D、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但乙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正确答案:A,B,C,D

考题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哪些情况下,法院应不予认定证据效力?()A、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B、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C、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D、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因不可抗力灭失后,经法院允许又补充的证据。正确答案:A,B,C

考题 1991年8月,某市工人王某因与他人斗殴,被该市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裁决。王某仍不服,故以该市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正确答案: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无效,法院不应采用。

考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答案:解析: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第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答案: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题 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 项的说法正确?( ) 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点:举证责任、证据有效条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讲解: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 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 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考题 多选题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B缺席判决C部分判决D中间判决正确答案:C,D解析: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

考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考题 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本案出现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时,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正确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