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计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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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计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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