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计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分的,应当在 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 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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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需(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A、扣留机动车驾驶证B、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C、重新学习驾驶技术D、重新考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不须重新考试,就可以发还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A、记分达到十二分以上的B、两次记分的C、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D、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对于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仅处罚款不予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