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干部离休应符合( )条件。A.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B.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C.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D.在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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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据《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国家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脱产()待遇的和()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A、享受供给制B、从事地下革命工作C、革命战争D、享受薪金制E、革命军队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A、享受离休干部待遇B、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C、退休时增加10%的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