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参加“三区”革命的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据《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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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国家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脱产()待遇的和()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A、享受供给制B、从事地下革命工作C、革命战争D、享受薪金制E、革命军队
某老同志,1929年6月出生,1947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改前为行政15级,1986年在某企业离休,离休前担任正处级职务。其离休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根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要求以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生活上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什么级别政治、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