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厂二期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确定招标的设备为高压系统中的大型专用设备- -压力容器,计六种47台。为使材质、制造工艺能满足制造标准,x x厂决定全部容器主体设备的密封头毛坯、钢板、管材以及制造时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均由厂方进口,按工程量清单核定的数量无偿提供给中标人。
按照国家规定,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必须持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一个没有许可证的企业与具有许可证的企业组成了投标联合体(简称A 联合体),双方协议联合生产压力容器,由无证企业加工制造,由有证企业监督、检查、验 收。资格预审评审人员对该联合体能否通过资格预审发生了争论,有的认为可以让其通过资格预审,有的认为不行。最后,通过投票,决定让该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同时,还有一些正在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简称B类企业),也通过了资格预审。
在资格审查以后,招标人发布了招标公告,然后进行招标答疑。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办公地点进行签收和领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三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用,其中投标人C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D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件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发邮件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E则一直到开标前3天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C、D、E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1.联合体投标的资质审查标准是什么?
2.本案例中,A联合体、B企业能否通过审查?为什么?
3.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4.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