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久拖不决后,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问题3】(5分)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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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信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为什么?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
某项目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时应当( ) 。A.与相对接近要求的投标人协商,改为议标确定中标人 B.改为直接发包 C.用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D.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背景: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金,D单位在2000年11月13日提交书面撤销投标文件的通知。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某项目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时应当( )。A、与相对接近要求的投标人协商,改为议标确定中标人B、改为直接发包C、用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D、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某工程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需要重新进行招标的是( ) A.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 B.属于必须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C.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 D.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