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2007年真题]

题目内容(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2007年真题]
A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B

辞去职务

C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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