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货物保险纠纷案 工贸公司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化纤公司,委托甲港港务公司将货物从甲港运往乙港。1993年10月1日,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船。装船后,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工贸公司向保险公司设于甲港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船在乙港卸货,乙港港务公司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

题目内容(请给出正确答案)
问答题
货物保险纠纷案 工贸公司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化纤公司,委托甲港港务公司将货物从甲港运往乙港。1993年10月1日,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船。装船后,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工贸公司向保险公司设于甲港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船在乙港卸货,乙港港务公司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补充证明货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调包20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保险公司提供两张照片,证实货物装船时有破漏,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 该批货物由收货人化纤公司自行验收,没有港务部门制作的货运记录,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公证检验,工贸公司、保险公司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检验。 1994年1月14日,化纤公司单方面确定货物受损情况为“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混杂料12吨,短缺3.78吨”,经济损失为342424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被保险人的义务问题。
货物的包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是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也要求货物必须包装良好,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本案的货物,原本是袋装的,装运时即有部分包装破损,明显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保险人对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有权拒赔。
另外,保险条款第10条、第11条约定,货物运抵收货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应在1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
(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直接费用的单据。该两条的约定,主要是方便确定货物的损失,1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会检,保险人不一定在10天内进行检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亦未必每一票货物均完全具备这些单证。被保险人应注意提取和收集港口部门的货运记录、理货报告等一切有关货物价值、受损情况、受损原因等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商检等公证机关检验、鉴定。本案中,托运人和收货人没有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自行处理了货物,并且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索赔单证,故保险人应该拒赔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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