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题目内容(请给出正确答案)
问答题
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主体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商主体立法自然也如此,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立法存在空白。商事关系极具复杂性,商主体立法难免要运用一些授权性规范。但如果所授权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台,没有相互衔接,就会形成法律真空,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我国商主体立法就存在这种现象,表面上立法如林,但实际上隐藏了许多立法的真空地带。
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现行立法既有按所有制划分的全民、集体、私营、合资和外资立法,又有按行业划分的工农商业的立法,不但不能覆盖所有企业,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规范,甚至相互矛盾,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成本,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协调统一和实效性。
差别待遇突出。我国商主体立法人为地为不同“身份”的商主体制造了许多差别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在设立上、资本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公有制优于私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等。这样不但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还会导致商事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漏洞。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如其逻辑结构不完善,无论缺乏哪个环节,都构成规范性漏洞。这种问题在现行商主体立法中相当多,主要体现为缺乏法律后果,从而使得不少法定权利称为“空头支票”,许多法定义务难以强制执行。
完善建议:
清理商主体立法的逻辑线索,逐步确立以财产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单一立法逻辑,淡化商主体的“身份”观念,即是要有计划地让所有制形式和外商投资形式的企业逐步淡出。
以财产责任形式为逻辑线索的商主体立法,亦应进一步实现其现代化与合理化,才能肩负此重任。例如尽快整合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统一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等。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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