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提供,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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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于罚款的处罚,但该违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