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不得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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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于罚款的处罚,但该违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