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甲趁乙不备,公然夺取乙的财物。乙发现后,追上甲,欲夺回自己的财物。甲用匕首将乙刺成重伤,然后持赃物逃窜。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甲知道乙外出,便意欲潜入其家实施盗窃。但乙因有病中途返家,正躺在挂有蚊帐的床上睡觉。当甲前来盗窃时,乙因害怕而未敢出声,致使甲在不晓的情况下,窃走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盗窃罪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盗窃罪
D.抢劫罪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甲知晓乙外出,便意欲潜入乙家实施盗窃。但是,乙因生病中途返家,正躺在挂有蚊帐的床上睡觉。当甲前来盗窃时,乙因害怕而未作声,致使甲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窃走财物。对此,甲的行为已经构成(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盗窃罪
D.抢劫罪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精选高频考点习题1.甲骑摩托车搭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行。这时乙提出帮忙把车骑过去,甲同意,并且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不料过了山路乙骑着摩托扬长而去。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侵占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通说认为,抢夺罪的行为人既可以直接从财物占有者手中抢走,也可以从他们附近公然将财物抢走,无论哪种情况都会被财物占有者能够立即发觉,体现侵财的公然性。乙是公然取走被害人财物,应以抢夺罪论处。但是个别观点认为,公然取走他人财物也成立盗窃罪,并且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本题中,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一直是甲,即使乙抢走摩托车是在公然的情况下,但并没有达到抢夺罪要求的对物暴力的程度,因而乙构成盗窃罪。根据本题中对乙行为的描述,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更符合题意。2.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答案】:A|B|D【解析】:A项,从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上看,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制定与社会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项,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D项,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3.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答案】:B|C|D【解析】:A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业务,但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校园贷”属于贷款的一种,因而,商业银行从事“校园贷”等贷款业务需要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项,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D两项,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对于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当在贷款审查的范围,并且审贷必须分离,因而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不可同为一人。4.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答案】:A|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5.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之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案中,县政府的复函没有增加或者减损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A项,甲对于年幼的孩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要求同样具有救助义务,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项,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项,甲对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并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由于其投毒的先前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犯罪。7.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